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 显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但是,目前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经费短缺、相关制度不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等问题,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的增加,并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安排经费,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有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状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本地区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四、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 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 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 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四年九月六日 (提示:天津蓟州开发区麦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天津蓟州开发区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天津蓟州开发区劳务外包公司、天津蓟州开发区最好的劳务派遣公司、天津蓟州开发区劳务服务外包公司、天津蓟州开发区物业管理服务、天津蓟州开发区保安服务、天津蓟州开发区人事代理、天津蓟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天津蓟州开发区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商) |